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Institutional Repository:Item A095B0000Q/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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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公共工程履約保證金與銀行保證書之研究
    作者: 陳怡榮;Chen, Yi-Rong
    貢獻者: 法律系研究所
    關鍵詞: 公共工程契約;履約保證金;銀行保證書;立即照付約款;擔保契約;讓與擔保;保證契約之從屬性
    日期: 2017
    上傳時間: 2019-07-17 10:52:53 (UTC+8)
    出版者: 法律系研究所
    摘要: 因公共工程契約有造價高、履行時間長的特性,價金越高代表工期越長、規模越大,因契約應負義務時間較長之結果,遭遇風險的可能性提高,且損失金額也就越高。因此,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乃要求廠商得標後,應繳納履約保證金,以擔保公共工程之進行,同時,為避免廠商提供大筆資金以供履約保證之用,影響資金周轉調度,因此允許廠商以銀行開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以代替現金的給付。從而,倘廠商於履約期間發生違法轉包、無法履約、驗收不合格、遲延給付等違約情事時,業主即可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相關規定,全部或部分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在出具銀行保證書的情形,即應由銀行向業主給付金錢。 履約保證金之性質究為違約訂金、違約金或讓與擔保,本論文分析實務及學說之見解,提出研究結論認為履約保證金應為讓與擔保,並認為履約保證金定性的區別實益不大,且本論文認為履約保證金的返還請求權應為附停止條件之請求權,並非未屆清償期的債權。又就銀行保證書部分,本論文從實務以及學說探討銀行保證書的性質究屬擔保契約或保證契約,提出研究結論認為銀行保證書應為獨立的擔保契約。並說明當銀行對業主有溢額給付之情形時,廠商、銀行、業主之三面關係應如何調和運作,逐一分析說明應由何人依何請求權向何人請求返還給付。
    顯示於類別:[法律系研究所] 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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