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審請求權(Der Anspruch auf rechtliches Geh?r)為德國基本法第103條第1項所明定,係基於「人性尊嚴」及「法治國原則」兩大憲法上原理原則為基礎所具體化而來之權利,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亦於釋字第482號確立聽審請求權為我國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內涵。 聽審請求權的目的在保障人民在法院前有依法聽審之權利,其內涵包含知悉權(Das Recht auf Orientierung)、陳述權(Das Recht auf Aeusserung)、法院審酌義務等三部分,並符合憲法基本權之各種主客觀效力而為「憲法上基本權利」,包含行政、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均為其射程範圍所及,亦即法院在訴訟程序負有保障人民聽審請求權之義務。聽審請求權保障相較其他憲法基本權具有動態形成之特性,並與法院在個案中適用法律的過程有高度關連,其權利的侵害更需要有即時有效的方式加以救濟排,除強化專業法院審判權範圍之救濟制度外,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制度以供違反聽審請求權保障之專業法院確定裁判進行個案違憲審查,實有其必要性。 我國行政訴訟法條文就聽審請求權之內容立有相關規定,然對於稅務訴訟案件,除行政訴訟法之條文適用,行政法院在稅務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進一步針對稅務案件之特性予以掌握以適當衡平調節稅務案件在先天上之訴訟結構不平等,並應加強稅務相關專業以提升審判能量,並貫徹法院依法審酌及附具理由裁判之義務,以落實聽審請求權之保障。